九旬老人遇拆迁,法援帮助维权利
周惠新(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
高某珍生于1929年,婚后生有三个女儿。女儿长大后纷纷成家离她而去。丈夫去世后,她一个人仍居住在原地。随着年龄的增长,高某珍生活便越来越不方便,高某珍便将原来居住的房屋出让给本村组无房村民,迁居与二女儿处居住,户口也迁移过来(独立)。为此,三个女儿女婿共同投资在二女儿处为其建设了一间房屋,同时大家约定该房屋为高某珍独立所有。高某珍迁居过来后,平时没什么事,就与左右邻居的老人们一起打打牌,消磨时间,女儿女婿也时常上门问寒问暖,帮助老人洗衣整理,隔三差五还带上点好吃的给老人打打牙祭。女儿女婿的孝顺让老人好幸福,脸上常挂着笑。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越来现代化,城市建成区越来越大。2014年,老人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进城市旧城改造与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房屋拆迁工作组根据所调查的情况将即将被拆迁的居民及房屋给予公示,高某珍及其居住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高某珍也没有想那么多,依旧如平时一样生活。可是,随着2015年法院的一纸传票,将高某珍陷入了深深的忧愁之中。根据这个案件的法院判决,高某珍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交付现住房屋。已经居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屋未有任何补偿就要求搬离?老人想不通!从此老人走上了漫漫诉讼与上访之路。高某珍就此案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老人走信访程序,老人所在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答复:无法享受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再上访,依然是维持区信访的意见。老人上诉,二审法院给予维持一审判决。
老人心不甘啊!
2017年,老人高某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权利;依法给付一处单独的房屋(约70平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人诉讼请求。老人不服,想上诉。老人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件指派给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承办。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交由笔者具体经办。
本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发现该案已经快临近上诉期,便立即安排接见当事人家属,充分了解与本案相关的案情,认真研究一审及其它相关诉讼(申诉、信访)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上诉人高某珍起草上诉状。再三交待其家属让及时将上诉状及副本送一审法院,以确保不经过上诉期。
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作为承办律师,又抽时间继续研究本案,通过研究,发现:一,上诉人高某珍在本案争议地是独立户口,且与二女儿分开生活;二,上诉人高某珍将原居住的房屋出卖给原同村组村民,该同村组村民原先无房屋;三、拆迁工作组的拆迁公示材料中已经将高某珍作为拆迁对象给予了公示。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上诉人高某珍依法有权享有拆迁被补偿的权利。作为拆迁工作组将高某珍排除出拆迁补偿范围,对于这一工作,可以认为是有瑕疵的。作为本案的被告一人将所有的拆迁补偿权利尽行享受,可以认为权利享受已经超过其应当享有的范围。
为此,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作为代理人,在充分说明房屋拆迁的相关过程及上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后,二审法院先后三次组织开庭,最后 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高某珍在拆迁补偿的房屋中依法享有份额,且在拆迁补偿款中亦有份额。
根据二审判决,作为上诉人高某珍(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应当有的维护,可以说,这是实现低收入人群也能打得起官司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本案的二审改判,是法律援助与司法监督的完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