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1974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4,住***室。
委托代理人周**,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7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972,住**号。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惠新、丁道成,被告张仁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惠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被告系尝香聚酒店经营人吉xx的丈夫。2011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尝香聚酒店转让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转让费98000元,同时由原告交纳1000元押金。双方履行协议后,原告对该酒店亦进行了装修,并开始营业。不久,环保局即登门告知,已于2011年6月27日向该店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承诺整改。此时原告才知,被告系因无法对酒店整改才将其转让,其转让时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从而使原告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现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98000元及押金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2000元。
被告张仁勇辩称:原告所述的尝香聚酒店转让是事实,但只是酒店设施和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让,且在转让过程中,被告并未欺骗原告,原告是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的;对于环保局所提的整改要求,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只是原告不愿去实现;原告的主张依据并不充分,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之妻吉惠芬于2010年6月17日设立尝香聚酒店。2011年6月27日,海安县环境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对尝香聚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尝香聚酒店南面外墙距居民约15米左右,二楼及以上为居民住宅…检查时不能提供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向被告出具现场监察意见:尽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环保手续不得营业;建立废水收集隔油池,进行废水处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油烟净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