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新律师亲办案例
孟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来源:周惠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量:701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有审判长、审判员:

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孟**委托,由我们担任孟**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通过详细了解被告人,并查阅本案卷宗,结合刚才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及所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本辩护人认为有以下几点提请法庭注意:

    1、本案被告人孟**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因为防卫而产生的,本案的两被害人高**、马**在本案中具有有重大过错。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高**、马**及案外人周A、周B的证言,引起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本案的证人周A2013724日用光着的脚伸到本案被告人孟**嘴里,被被告人孟**用力推开,致周A的腿碰到旁边的铁凳上而发生争执,经同事们劝阻后,周A仍不服,当场扬言要叫本案被告人等着(意思就是会让人来教训被告人),其后便让其同村的本案被害人高**组织人,高**便让另一被害人马**以及周B随同他一起,于726日晚到如皋开发区爱康太阳能厂门口等待本案被告人孟**,以实施周A要求的对被告人孟**的教训。晚8时许,经周A的指认,本案被害人高**、马**及周B便围殴孟**。在此情节下,被告人才被迫将口袋中的水果刀拿出来还击。所有这些情节,均能从被告人孟**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周A、周B的证言可以证**。因此,本案被告人孟**本身无犯案之故意,用刀防卫,确实是对法律认识的错误,被告人对于社会并无危害性,此可以作为法庭从轻量刑情节之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8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3被害人高**所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二级,即其伤害为轻伤一级与轻微伤之间,故请求法庭可以在基准刑以下从轻量刑。

    3、本案被告人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均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如实交代所犯事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均一致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每次均表示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被告人亦积极赔偿(见证据孟**、高**、马**、周A2014214日协议书),被害人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见被害人高**出具的谅解书);在刚才庭审过程中本案被告人亦表示真心忏悔,痛改前非,并认罪服法。以上足以证**被告人孟**确有悔罪表现,也可以证**如果被告人继续在社会上,并不会危害于社会。

    4、本案被告人是初犯,且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也较好。根据被害人高**的陈述,本案案外人在让他组织人教训本案被告人时告诉他,这个人是其厂里的带班(见卷宗P28)。另外,被告人原公司的仓库主管刘洵在2014228日亦出具证言给予证**:本案被告人孟**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为人诚恳,与同事相处融洽,由些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平时在其用人单位工作表现是不错的,此可作为法庭量刑时参考的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孟**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表现,平时表现也不错,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故建议法庭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给予被告人以训诫,并免予刑事处分。同时希望被告人孟**要牢记本案的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凡事三思而后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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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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