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新律师亲办案例
人事主管亦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来源:周惠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量:1182

人事主管亦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这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苏高法审委(201114号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应当按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的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200510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反言之,如果是由于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但笔者去年受理一个案件,则是公司的一人事主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4315日,劳动者A与用人单位B口头约定,由B聘用A到其公司人事人事主管。年工资为10万元。A到公司就任后,兢兢业业工作,公司人事工作走上了正规。A工作后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与个人签订)未果。2014815日公司向A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由此产生争议。劳动人事仲裁及一审法院均认为,作为公司的劳动人事主管,其对劳动人事方面的知识应当远远高于一般职工,因此,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及原告在主观上有较大的过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在二审过程中,笔者通过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按公司规定应当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签订这一事实,据理力陈。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的笔者的意见。

因此,尽管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人事主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拥有很大的主动权,但有的用人单位有特别的规定,在有此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以上内容由周惠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惠新律师咨询。
周惠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732好评数7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7号峰云府A幢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惠新
  • 执业律所:
    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7号峰云府A幢二楼